質檢總局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納入
2016-10-31 11:54 已被瀏覽 2816 次
質檢總局近日印發《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實施辦法》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求在質檢系統全面推開隨機抽查工作,24項列入隨機抽查清單。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要求,在質檢系統全面推開隨機抽查工作。并明確要求:
一、要全面推進隨機抽查工作
凡是列入清單的項目,前期已經試點的要總結經驗完善機制,年底前要全面推開。其他事項,年內都要開展試點,必須不折不扣的完成國務院提出的目標和要求,要細化施工圖,倒排時間表,保證責任落實到位。對清單外,依法采用普查等檢查方式的事項,也要引入隨機抽查的理念。
二、 要科學推進隨機抽查工作
質檢部門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專業性強,各單位、各部門在推進隨機抽查的工作中要考慮專業、分工、地域等因素,兼顧各地發展水平、執法效率和執法成本,隨機抽查要與現行有效的工作方法如風險管理、誠信管理等結合,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隨機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要大力宣傳隨機抽查工作
隨機抽查工作是一項新事物,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利用典型引路,宣傳好的經驗和做法。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監管效能,體現監管的公正性、規范性、簡約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結合質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行政執法事項中逐步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三條 實施“雙隨機”抽查機制,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公正公開、風險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總局規章的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的事中事后監管和檢查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確定質檢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質檢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確定的質量監督事中事后監管事項,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質檢工作實際,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另行梳理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 總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明確抽查規則,規范抽查工作流程。利用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通過電子化手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七條 涉及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的,由通關司負責通過中國電子檢驗檢疫系統(E-CIQ)完成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建設。涉及質量監督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需求,質量司負責匯總,信息中心統籌完成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建設。
第八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結合質檢業務專業特點,負責提出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基本要求,確定名錄庫結構。
第九條 地方質檢兩局根據總局要求,分專業、分層次、分地域,確定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負責名錄庫的錄入、維護、動態調整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地方質檢兩局按照總局確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范圍,根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的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
對投訴舉報多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應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一條 地方質檢兩局按照確定的抽查比例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二條 地方質檢兩局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并綜合考慮級別管轄、屬地管轄、專業要求和人員在崗等情況。
第十三條 地方質檢兩局應當按照質檢系統、地方政府部門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規定的程序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檢查行為,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如實記錄執法檢查情況,確保檢查結果的合法、準確和真實。
第十五條 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社會信用記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總局和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執法檢查中,應當探索推進跨部門、跨專業的聯合檢查。探索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合隨機抽查及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法律、法規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要求的;
(二)依法對被投訴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不宜開展隨機抽查的;
(四)國務院、總局、省級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其他特定監督檢查的。
第十九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檢查主體、檢查方式、檢查內容等,具體應當包括監管要求、實施程序、執法檢查人員要求、檢查對象應當符合的條件、隨機抽查方式、比例和頻次以及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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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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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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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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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體系和服務認證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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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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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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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獲證產品市場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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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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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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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獲認證產品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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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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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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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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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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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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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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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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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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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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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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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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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全國質檢系統省級以上、專業計量站)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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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24號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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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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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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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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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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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指定企業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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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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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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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糧食生產加工企業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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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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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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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企業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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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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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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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飼料添加劑(不含動植物源性成分)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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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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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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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檢驗以外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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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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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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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現場審核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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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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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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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現場審核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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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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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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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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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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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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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口商監督抽查(備案信息、進口和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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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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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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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監督抽查(總局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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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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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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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總局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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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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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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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發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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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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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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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后監管、風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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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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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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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質檢利劍”執法專項行動,對重點產品進行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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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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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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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區域整治,對區域內生產企業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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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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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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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企業產品質量承諾活動,對作出質量承諾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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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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