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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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2018(修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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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R01-2019(修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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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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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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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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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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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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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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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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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CNAS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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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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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CNAS認可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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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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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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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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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獲得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在CNAS認可的范圍內,如果其客戶希望其所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其客戶必須向認證機構和CNAS說明理由。如果認證機構和CNAS均認為認證機構的客戶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為例外。但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所頒發的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仍被視為在CNAS認可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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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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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獲得認可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機構,在CNAS認可的范圍內,如果其客戶希望其所頒發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證書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其客戶必須向認證機構和CNAS說明理由。如果認證機構和CNAS均認為認證機構的客戶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為例外。但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機構所頒發的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證書仍被視為在CNAS認可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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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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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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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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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獲得CNAS認可的非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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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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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獲得CNAS認可的其他基本認可制度的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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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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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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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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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獲得包括CNAS等多個認可機構認可,在同一認可范圍內,認證機構決定頒發帶有其中一個或多個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識別出認證標準的差異性,對于有差異性的認證標準,認證機構不應將CNAS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與其他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使用在同一張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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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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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機構獲得包括CNAS等多個認可機構認可,在同一認可范圍內,認證機構決定頒發帶有其中一個或多個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的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識別出認證標準的差異性,對于有差異性的認證標準,認證機構不應將CNAS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與其他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使用在同一張管理體系和/或產品認證證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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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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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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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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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科研實驗室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只能用于科研實驗室出具的研究報告、技術報告等文件或宣傳的媒介上,如網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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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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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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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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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實驗室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RL”代表科研實驗室(RESEARCH LABORATORY)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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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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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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